网络空间下的著作权规定
发布时间: 2011年12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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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,网络空间中的著作权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。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,各国也提出了许多规定和措施。
在国际上,最早关于网络空间下的著作权问题的协议是1996年通过的WIPO互联网著作权条约。该协议主要规定了保护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,以及在数字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措施。该协议获得了很多国家的签署和ratification,并为后来的网络空间著作权规定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指导。
在中国,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依据。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作品。此外,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反盗版的措施,如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等。
在美国,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对数字商业的依赖,出现了一些需要特别保护的著作权,如数字音乐和视频等。因此,美国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(DMCA),以保护数字著作权人的利益。DMCA规定,禁止破解密码和刻录器等破解数字著作权保护措施的行为,并赋予版权所有人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的权利。
网络空间下的著作权不仅涵盖了传统的著作权概念,还包括了数字著作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兴概念。各国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统一著作权的保护标准。同时,也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,共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。